文明办[2008]12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、建设厅(委、局)、旅游局(委):
根据中央文明委2008年工作安排和《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》规定,中央文明办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国家旅游局今年将评选表彰第二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、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。为适应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发展实际,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,全面提高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的质量和水平,三部门对2005年版《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》进行修订完善,形成了《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》(2008年版),经中央文明办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国家旅游局领导审定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实施。
附件:《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》(2008年版)
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
2008年6月5日
主题词:风景旅游区 标准 通知
报:李长春同志、刘云山同志,中央文明委委员
中央文明办秘书组 2008年6月5日印发